“若是不签字,,,,,这份事情你就别干了。。。。。。”
面临曾历任这家村镇银行营业生长部总司理、分管信贷的副行长谢某下的最后通牒,,,,,时任原双辽吉银村镇银行个贷部总司理岳某,,,,,最终在多份违规放贷质料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。。。。。。
这一签,,,,,也让他深陷一场一连三年、涉案13人、造成7.8亿元坏账的违法放贷大案。。。。。。
2026年6月,,,,,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违法放贷案,,,,,作出了终审讯断,,,,,驳回岳某等5名员工“受向导胁迫”的上诉理由,,,,,13名涉案银行职员所有被治罪量刑。。。。。。
三年违法放贷,,,,,造成7.8亿元的不良资产
原双辽吉银村镇银行是吉林银行于2011年在吉林省双辽市提倡设立的县域村镇银行。。。。。。凭证多家权威媒体报道,,,,,该行已于2025年9月被吉林银行吸收合并,,,,,改制设立为吉林银行双辽支行,,,,,原村镇银行法人机构驱逐,,,,,其信贷、存款等所有营业由吉林银行双辽分支机构承接治理。。。。。。
这一吸收合并行动爆发在案件终审讯断之前。。。。。。在2026年6月终审宣判时,,,,,涉案机构已不再是自力法人,,,,,而是吉林银行的下辖支行。。。。。。
依据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的裁判文书,,,,,2016年至2019年间,,,,,这家村镇银行上至董事长、行长,,,,,部分总司理,,,,,下到一线主理、辅办客户司理,,,,,形成了一条自上而下的违法放贷流水线,,,,,十余名银行职员加入其中。。。。。。
副行长谢某在时任董事长安某(另案处理)、行长王某授意下,,,,,接纳“借户顶名、垒大户”方式,,,,,借用多家企业、自然人的身份拆分贷款,,,,,将大额资金集中运送给统一批现实乞贷人。。。。。。整个历程中,,,,,银行职员跳过贷前视察、不核验谋划流水、不核实担保资质,,,,,风控系统形同虚设。。。。。。
合并盘算,,,,,谢某的违法放贷行为导致银行直接经济损失近8亿元。。。。。。而其时,,,,,这家村镇银行的资源金,,,,,才刚刚过1亿元。。。。。。
2025年,,,,,一审法院作出讯断。。。。。。谢某作为主要策划者与实验者,,,,,被数罪并罚,,,,,决议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,,,,,也是本案唯一被判实刑的职员。。。。。。其余12名被告人因具有自首等情节,,,,,依法获得减轻或从轻处分,,,,,最终被判处缓刑。。。。。。
北京紫华状师事务所银行刑事营业部吴玉冰状师指出,,,,,在违法发放贷款罪配合犯罪中,,,,,量刑差别主要依据“犯意提起、营业决议职位、行为作用、违法赚钱情形”等标准综合判断。。。。。。
“本案谢某作为违法放贷模式的主要策划者、实验者,,,,,在整个犯罪链条中起到了决议性作用;;;;;其余12人则多为执行环节的下层职员,,,,,无自力决议权,,,,,因此被依法认定为从犯,,,,,量刑上也体现出了显着区分。。。。。。”吴玉冰增补道。。。。。。
放贷是受向导胁迫??????上诉被驳回
一审讯断后,,,,,岳某等5名被告提起上诉。。。。。。
在上诉书中,,,,,时任个人信贷部总司理岳某称,,,,,副行长谢某曾以“不签字就别干了、开除”相威胁,,,,,自己“心田始终抗拒”但“无法拒绝”。。。。。。另外4名上诉的客户司理也声称只是“被动配合”,,,,,自己不肯加入违法放款,,,,,请求认定为“胁从犯”,,,,,免予刑事处分。。。。。。
二审法院审理后,,,,,对上述辩白逐一作出了回应。。。。。。
法院首先明确了胁从犯的认定标准——被胁迫必需具有现实性与紧迫性。。。。。。“来缺乏逃避”是权衡紧迫性的主要原则。。。。。。若行为人有时间和条件挣脱胁迫,,,,,却未接纳任何行动,,,,,则难以组成刑法意义上的胁从犯。。。。。。
详细到本案,,,,,相关上诉人办理了数十笔贷款,,,,,均是差别时间办理,,,,,具有恒久性和重复性。。。。。。上诉人所称的“不办理就会失去事情”,,,,,只是一次性的语言威胁,,,,,对相关违法行为是否办理并不具有紧迫性,,,,,亦不保存来缺乏逃避的问题。。。。。。法院据此认定,,,,,即便保存一定职场压力,,,,,也不组成刑法上的胁从犯事由。。。。。。
法院同时强调,,,,,银行信贷职员依法负有自力审查义务。。。。。。即便保存上级指示,,,,,也不料味着可以免去贷前视察、贷时审查的义务。。。。。。
在本案中,,,,,个人信贷部、企业贷款部的相关职员在未经现场勘查的情形下,,,,,向风险治理部递交了不实的信贷资料,,,,,连系原双辽吉银村镇银行内部划定来看,,,,,贷款真实性的审核责任,,,,,始于客户司理的实地视察,,,,,因此违法发放贷款的过失审核责任的泉源在个人信贷部、企业贷款部。。。。。。
最终,,,,,二审法院在2026年6月作出讯断,,,,,驳回上诉,,,,,维持原判。。。。。。
吴玉冰状师在接受采访时指出,,,,,在金融犯罪案件中,,,,,以“执行上级指令”作为焦点抗辩理由十分普遍。。。。。。
她体现,,,,,“其中一类典范情形就是职场压力类抗辩——好比以不完成放贷使命绩效清零、不配合就被调解至边沿岗位、向导以开除相威胁等为由,,,,,主张自己是迫于职场压力被动执行违规指令,,,,,主观上并无犯罪居心。。。。。。但从本案的终审讯断来看,,,,,这类抗辩并未获得法院支持。。。。。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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