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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子仳离20多年户口仍挂前夫公房 征收拿200万后后悔

作者:陈信靖
宣布时间:2026-07-07 15:01:43
阅读量:7

女子仳离20多年户口仍挂前夫公房 征收拿200万后后悔

完婚时住在男方的公房里,,,,仳离后同住一个屋檐下,,,,女方户口仍挂在这里,,,,这套公房面临征收,,,,赔偿款应该怎样分??

刘先生的爷爷奶奶留下了一套公房。 。。昔时刘先生完婚后,,,,老人把屋子腾出来给他做了婚房,,,,承租人也变换成了刘先生的名字。 。。二十多年前,,,,刘先生与前妻协议仳离。 。。由于住房难题,,,,两人约定:前妻与女儿住大间,,,,刘先生自己住小间。 。。就这样,,,,两人虽已仳离,,,,却仍在统一屋檐下生涯了几年。 。。

厥后,,,,前妻带着女儿搬走了,,,,还把住过的房间租了出去。 。。而刘先生一直住在这套屋子里,,,,一住就是二十多年。 。。

刘先生和状师攀谈

征收来了,,,,协议签了

前妻却后悔了

前段时间,,,,这套公房被征收了。 。。

刘先生和前妻、女儿在征收组多次协商,,,,最终告竣了一份书面协议:前妻与女儿一共拿二百多万,,,,剩下的征收赔偿款所有归刘先生。 。。

双方签了字,,,,本以为这件事就这么定了。 。。

没想到,,,,前妻事后提出 “受骗了”,,,,要求重新支解征收赔偿款。 。。她的理由是,,,,签协议时以为赔偿款总额只有三百多万,,,,基础不知道现实是五百万,,,,以是协议保存“重大误解”和“显失公正”,,,,要求作废协议,,,,重新按昔时仳离协议约定的栖身面积比例来分钱。 。。

刘先生前妻得知赔偿款总额有五百万后后悔

状师解读:协议正当有用

后悔没有依据

面临前妻的说法,,,,状师给出了明确判断:这份协议不保存重大误解,,,,也不保存显失公正,,,,正当有用,,,,不可作废。 。。

第一,,,,征收信息都是果真的,,,,不保存“不知情”。 。。

衡宇征收的赔偿标准、评估效果、总额组成等均会依法公示。 。。状师以为,,,,刘先生的前妻和女儿作为协议当事人,,,,在征收组多次协商的历程中,,,,完全有时机相识所有信息,,,,现在说“不知道总额是五百万”,,,,既不切合事实,,,,也难以获得执法支持。 。。

第二,,,,前妻享受过福利分房,,,,不属于同住人。 。。

公房征收赔偿款,,,,原则上归承租人和同住人共有。 。。而同住人的认定有三个硬性条件:户口在册、现实栖身一年以上、本市无其他福利性子住房。 。。

状师体现,,,,刘先生的前妻,,,,昔时她父亲单位分屋子时,,,,她自己就是配房职员——这属于典范的福利分房。 。。享受过福利分房的职员,,,,不可认定为同住人。 。;;;;;;痪浠八,,,,前妻原来就没有资格分这笔征收款。 。。

状师剖析

第三,,,,公房赔偿不是按栖身面积分的。 。。

状师以为,,,,前妻和女儿想按昔时仳离协议约定的栖身面积比例来分钱——这个想法在执法上是站不住脚的。 。。公房征收赔偿款的分配,,,,依据的是同住人资格,,,,而不是谁住了多大面积。 。。前妻连同住人都不是,,,,自然谈不上按面积分钱。 。。

第四,,,,女儿的情形较量特殊。 。。

女儿昔时随母亲住在公房里,,,,厥后外公单位分房时,,,,她也被列入了配房生齿。 。。但其时她尚未成年。 。。

这里有一个主要的执律例则:未成年人随怙恃配合受配公房,,,,并非作为自力的民事主体获得住房福利,,,,而是附随于怙恃的栖身利益。 。。因此,,,,原则上不影响其成年后作为同住人获得征收利益。 。。以是,,,,女儿或许率会被认定为同住人。 。。

第五,,,,协议内容公正合理,,,,不保存“显失公正”。 。。

综合来看这套屋子

泉源——爷爷奶奶传下来的;;;;;;各方的孝顺——刘先生作为承租人恒久栖身、治理衡宇;;;;;;栖身状态——前妻早已搬走多年。 。。

因此,,,,二百多万元给前妻和女儿、剩余归刘先生的分配方案,,,,并不保存显着的利益失衡。 。。

状师提醒:家庭内部分配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的体现,,,,一旦签字确认,,,,就对各方爆发执法约束力。 。。事后以“重大误解”“显失公正”为由后悔,,,,法院不会容易支持。 。。

泉源:新闻坊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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